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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岱山实验小学章程

来源:岱山实小   作者:张艳   发布时间:2015/12/9 11:36:47   浏览次数:1832

南京市岱山实验小学章程

2015124日教职工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办学文化

第三章 行政管理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五章 后勤管理

第六章 环境管理

第七章 教师管理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保障学校科学、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南京市岱山实验小学。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全民所有制的教育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经费来源是区级财政拨款。

第四条 学制:六年。办学规模为六个年级36个班级。

第五条 学校服务范围和对象:岱山社区适龄儿童。

第六条 学校业务范围:组织学区适龄儿童实施义务教育,完成小学学历教育。

第二章 办学文化

第七条 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培养热爱国家,素养全面,特长突出,懂生活、会生活、爱生活的人,长大后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办学理念:生活教育。

教育资源来自生活,教育过程融入生活,教育评价依托生活,教育成果改变生活。

第九条 校训:学会生活。

第十条 办学思路:用特色文化丰富孩子生命体验。

第十一条 办学目标:德育奠基生命,教学智慧生命,体育健康生命,艺术滋养生命。

第十二条 生活方式:阅读、运动、探索。让孩子在阅读中成长、在运动中成长、在探索中成长。

第十三条 生活德育:生命教育、养成教育、性格培育。

第十四条 教学策略:放手让孩子表达,放手让孩子尝试,放手让孩子创造。

第三章 行政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的举办单位和主管南京市雨花台区教育局。

第十六条 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和教师。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管理学校。校长在任期内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内改方案自主管理学校,对教师和管理人员聘任、经费使用、设施管理、考核、奖惩及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等方面具有决策权和指挥权。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德育、教学、科研、后勤等具体工作。

校长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按教育规律办学,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采取积极措施推进以生为本、师德为先、能力为重、终身学习四大教育理念落实。

二、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三、团结和依靠教职工,充分发挥教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教师学习政治,组织教师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及教育教学能力。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骨干教师,努力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依靠学校群众组织,共同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原则,把教会孩子生活作为德育工作的落脚点,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德育工作骨干队伍,采取切实措施,坚持不懈地加强和改进学校的德育工作。

五、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主,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遵循教学规律组织教学,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坚持放手让孩子表达、坚持放手让孩子尝试、坚持放手让孩子创造的教学策略。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深入教学第一线,正确指导教师教育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六、领导和组织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及课外教育活动,确保这些教育和活动生动活泼、卓有成效地开展。

七、领导和组织后勤保障工作,贯彻勤俭办学原则,坚持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为教职工服务的方向。严格管理校产和财务,逐步改善办学条件。

八、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八条 发挥党团组织的作用。学校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关工委、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工会与教代会制度。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权益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务委员会制度。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是家庭、社会参与学校管理、维护学生权益的主渠道,是现代学校制度下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校务委员会紧密联系学校和学生实际,结合家长、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变化,履行咨询和建议、宣传和协调、审议和决定评议和监督职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负责起草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研究两重一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重大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校长办公会研究的基础上,由党政负责人校长提议,在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研究,由校长做出最终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南京市岱山实验小学支部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内维权制度。学校健全校内权益保障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成立校内民主调解小组,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上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平安校园制度。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食品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规范学校教育教学和常规管理。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教学。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它各项工作均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学校应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组织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程、活动课程及校本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八条 坚持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中心,贯彻小学德育纲要。进一步建设好德育领导小组。健全工作网络,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有教材、有基地、有措施。践行生活德育,落实生命教育(生命观:因为唯一,生命才更显珍贵;因为病痛,生命才更显顽强;因为挫折,生命才更显顽强。),落实生活习惯养成教育,包括善交际、懂礼仪、有条理、讲卫生、会劳动、爱运动;落实学习习惯养成教育,包括热爱阅读、认真听讲、勇于探索、认真听讲。养成良好的性格,乐观、宽容、感恩、坚毅、自信。

1.各科教学都要有机渗透德育,向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2.校级、班级积极组织丰富多彩的、适合小学生年龄特点和身心的教育活动、劳动、社会实践活动,寓思想品德教育于活动之中。加强指导文明班评比、班集体建设。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3.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作用。

4.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形成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校园文化特色,在环境课程的开发中突出思想品德教育。

5.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客观评价学生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对少数落后的学生要热情关怀,不得讽刺挖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6.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办好家长学校,定期组织家庭教育研讨活动,组织好家访。

第二十九条 贯彻实施《国旗法》,除假期和休息日外,每天升挂国旗。每周一举行升旗仪式。

第三十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设置的课程要开齐、上足,不允许擅自停课、调课、改上其他课程,维护课程计划严肃性。

第三十一条 坚持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观念,深入进行教育、教学改革,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严格教学常规,教学工作每个环节都有具体要求,有检查、有指导、有措施,特别重视课堂常规实施。

第三十二条 积极认真、有效地开展教研与教科研工作。教研、教科研应有组织、有专题、有计划、有实施、有记载、有成效,并加强调研,不断深化。积极使用多媒体、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要有专人管理,有校产登记和使用清单,同时做好整理,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三十三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复学等严格程序。规范执行招生政策,严肃招生纪律,确保依法招生。

第三十四条 教材的征订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学习用品及教辅读物。

第五章 后勤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观念,提倡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精神,履行学校有关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克己奉公、廉洁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 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公开。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合理实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立的收费标准,依法向部分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七条 加强校舍、资产管理。资产分类造册,杜绝公物流失和浪费,非正常损坏要赔偿。经常检查维修校舍检修设备,维护校园绿化,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师生人身、校舍和实施安全。

第六章 环境管理

第三十八条 加强学校环境管理,创设良好育人环境是学校全体教职工的职责。校园做到净化、绿化、美化、文化,争创文明校园。

第三十九条 根据学校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不断完善、修订和落实各项管理措施。认真推行校园文明检查评比。

第四十条 搞好校园环境布置。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黑板报定期更换,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朴实美观,体现教育性。

第四十一条 建设良好的人际关系和生活环境。加强修养,建设和谐的团结文明的人际关系,认真及时处理好家庭关系,尊老爱幼,邻里和睦。

第四十二条 教室桌椅整齐,窗明几净,物归有序,汽车进入校园要按规定速度行驶,不得鸣笛,保持校园安静。

第四十三条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中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宣扬暴力、凶杀、色情、恐怖、迷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在学校中传播。坚持抵制赌博、不健康歌曲、儿歌和封建迷信活动对学生的影响,不允许商贩在学校门前摆摊设点或进校门推销。

第四十四条 加强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工作。强化防火、防盗、防电管理,经常检查校舍和设施,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七章 教师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严格要求自己,热爱祖国,献身教育;钻研业务,教书育人;热爱学生,诲人不倦;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以身立教,为人师表。对学生不讽刺、歧视,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对工作不敷衍塞责。廉洁从教,不向学生推销任何商品,不参加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岗位职责,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和批改作业、认真辅导。积极参加教研和教科研活动,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四十九条 积极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升运用大数据资源提升教学质量的能力,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十条 对学生加强安全教育,防止发生交通、溺水、火电等意外事故。

第五十一条 认真执行学校绩效工资考核方案,认真完成各项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按绩效考核办法对教育教学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教学质量差的教师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结合学校《奖惩制度》进行处分,如当事人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三条 依据《小学管理规程》,学生的培养目标是:努力把孩子培养成热爱国家,素养全面,特长突出,懂生活、会生活、爱生活的人,长大后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倡导阅读、运动、探索三种生活方式,让孩子在阅读中成长、在运动中成长,在探索中成长。

第五十四条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的权利,学校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十五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不放弃任何学生,对于个别特殊学生要采取多种有效的办法予以纠正,对于家庭有特殊情况的学生要格外关注,促进其健康成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关心贫困家庭学生入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补助。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可向学校、班级、教师提意见。

2.参加学校、班级开展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3.在校园生活和学习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定,遵守社会公德。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小学生守则,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学校所有管理制度应依据本章程进行修订。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并修改章程有关条款。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并上报区教育局批准后实施。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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